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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法院受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申请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2-06-05 16:48:37 打印 字号: | |
  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的权利如何维护?近日,分宜法院受理了首例执前财产保全申请,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案,经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审结。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谭某对借款1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林某于2012年6月30日给付10万元及利息2300元。该案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送达并生效。2012年5月底,郭某发现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有恶意毁损、转移、挥霍财产的迹象。由于履行期限未到,不能申请执行,郭某遂于2012年5月30日向分宜法院要求对林某所有的车辆进行财产保全。

  本案中,调解书已经生效,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是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还没有到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暗中进行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很可能使其在调解协议的期限到达时无力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只能寄望于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基于此,分宜法院受理了郭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责令申请人郭某提供担保,及时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