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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童拇指压断 洗车店主部分担责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乔 王欢  发布时间:2012-05-31 09:25:27 打印 字号: | |
  5岁小孩傅某在黄某家门口经营的洗车场所玩耍时,大拇指不慎被吸入洗车机内压断,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傅某遂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承担各项赔偿费用人民币九万余元。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原告傅某的监护人和被告黄某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黄某应赔偿傅某各项损失62341.34元和精神抚慰金8000元,合计70341.34元。

  经审理查明,黄某夫妻在自家门口经营一家洗车店。2010年8月17日下午5时左右,黄某的妻子在为人洗车时,看到几个小孩到洗车场地来玩,便停下手中活劝他们到其他地方去玩,待确定小孩走远后才重新洗车。由于黄某的妻子在洗车时中间隔了待洗的汽车,不知傅某又回到了洗车场的洗车机器旁,当黄某的妻子听到哭叫声后才知道有人受伤。事后查明受伤的原因是傅某又重新来到洗车场地,用大拇指按在洗车机器正在转动的皮带上,被吸入机内压断手指,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傅某被送往新余市人民医院治疗,因该院无相关治疗设备,被建议送至南昌市曙光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付医疗费10546.67元。傅某的伤势经江西省新余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傅某支付鉴定费600元。另查明,黄某家只有一台洗车机器,该机器位于黄某家门口1.5米左右,高约50厘米。事发时,在电机皮带一面,上半部分虽有遮挡,但未摭住电机皮带,属电机皮带部分裸露,现四周已加木板防护。且黄某未办理洗车营业执照。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中,黄某家门口虽然为公共场所,但其并非为该场所的管理人,亦即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因此本案应当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违章在自家门口摆放洗车机器进行洗车,其对冼车机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是事发时该机器部分裸露,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使得年幼的傅某可以将手指伸进转动的皮带上,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黄某对傅某的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由于傅某事发时仅为五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傅某的父母让年幼的傅某脱离监护独自在外面玩耍,也没有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致使傅某遭受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傅某的父母对傅某的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