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巧用强制措施成功执结一案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梁晓琴 刘卫民 发布时间:2012-05-30 17:54:2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在渝水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人刘某、张某夫妇与协助义务人温某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一件长达四年之久的案件圆满执结。
原告刘某、张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渝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杨某归还借款83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仍拒不归还借款,刘某、张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在诉讼过程中便外出躲债,至今下落不明。执行人员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人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杨某财产线索,得知杨某在诉讼过程中已将所有房产及存款全部转移,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某以他人名义在新余某矿业公司拥有股份,并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法官在查找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无果的情况下,一方面,找到协助义务人温某,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但是温某以杨某在其处并无债权,无法协助执行,并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在对其异议审查后,认为其异议并不成立予以驳回,但协助义务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面,执行人员通过请求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杨某下落,并将杨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于2010年11月25日判决被执行人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执行法官并未一拘了之,而在思索结案的最佳方案,多次找到温某做其思想工作,并告知拒绝履行协助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时温某才将实情如实说出,称其早已将法院冻结款擅自支付,执行法官立即向温某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并告知不能及时追回款项要的后果。温某此时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提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愿意以住房公积金偿还,为防止执行出现僵局,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协商,在执行法官的耐心疏导、协调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