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进宫不思悔改 盗窃成瘾又蹲班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5-30 17: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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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案,驳回原审被告人詹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系社会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9年、2003年、2006年、2009年四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11年11月25日至同年11月3日,先后三次窜至本市神龙网吧、快节奏网吧、百度网吧盗窃电脑CPU和内存条等,赃物价值人民币4656元,并造成价值人民币228元的财产损失。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詹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三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又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