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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关系大 监管不力偿债果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徐志飞  发布时间:2012-05-22 10:59:33 打印 字号: | |
  有人认为,公章不过是一块没有生命的“方物”,一枚章而已。孰不知,它更是单位的代表、权力的象征,利在其中。若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害即相随,小则惹上不必要麻烦,大则摊上官司。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公章管理不善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某煤矿痛饮偿债苦果。

  分宜县双林镇某煤矿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11月,该矿股东将煤矿发包给刘某、张某经承包经营,期限为3年。双方约定煤矿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为办事方便,该矿将企业公章交给两承包人。2009年3月,占多数股份的承包人刘某因煤矿资金短缺,经营困难,向刘某某借款30万元,并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借款目的为解决煤矿经营困难及还款期限,刘某个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煤矿公章。后刘某仅归还了刘某某部分款项,余款经刘某某多次催讨未付,刘某某因之不满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煤矿认为款项为承包人刘某所借,应为承包人个人债务,其利用掌管煤矿公章便利在借条上盖章,不应认定为煤矿债务;且双方有承包期间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该款不应由煤矿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承包人刘某、张某与被告煤矿之间关于承包经营期间有关经营费用及经营责任的约定,但该约定仅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刘某依承包合同取得了经营资格或经营授权,有权代表煤矿对外交往甚至借款,但被告煤矿不能凭一纸内部协议一包了事,放任不管,刘某代表煤矿对外借款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煤矿承担。事后煤矿可依相关约定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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