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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伐红豆杉 三农民获刑且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5-14 10:08:22 打印 字号: | |
  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珍稀濒危保护野生植物,但有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铤而走险盗伐红豆杉,触犯法律。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文和、黄谦荣、黄谦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张文和、黄谦荣、黄谦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事先商量好到分宜的山场盗伐红豆杉树,利润平分。2011年5月17日,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好油锯、手电筒、柴刀等工具窜至亚林中心上村实验林场的山场,砍伐红豆杉4株,并锯成1.2米至1.82米不等长度的桐子材共12根。第二天早晨,被告人张文和雇请宜春市袁州区新坊乡16名村民帮助扛运木材至宜春地界,在扛运最后一根红豆杉时,上村实验林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当场抓获了两名村民。经鉴定,三被告人无证采伐的4株红豆杉,蓄积量为2.1876立方米,均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

  案发后,三被告人及帮助扛运红豆杉的16名村民共赔偿上村实验林场人民币265000元。2011年8月17日,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4株,蓄积量为2.187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