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成功对一利用公司混同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星 发布时间:2012-05-11 11: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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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中院执行的新余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和解并履行完毕而顺利结案。
新余中院在执行新余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多方调查,该院于2010年8月查封了其位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海林轩商住楼部分住宅。2011年2月25日,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查封的房产属其公司所有,2011年3月23日异议被新余中院依法裁定驳回。
随后,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以案外人异议之诉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查封的房产依法确权。经该院民一庭审查,于2011年11月4日判决驳回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人格混同。
新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限期履行义务。温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院的执行压力下,于2012年3月5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