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身份证结婚 起诉离婚被驳回
作者:分宜县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2-05-11 09:43:19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袁小青、梁小平经人介绍于1982年5月相识订婚。同年10月6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因当时梁小平的身份证未办下来,就借用了其哥哥梁小明的身份证与袁小青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故双方结婚证上男方的姓名是梁小明,而照片是被告梁小平的。婚后二人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袁小青于2011年10月20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自己与梁小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从袁小青诉梁小平离婚一案来看,袁小青请求与梁小平离婚,而结婚证上登记的却是梁小明的名字,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登记上的人员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本案的被告梁小平,法院显然不能以离婚为案由处理此案。如果袁小青申请宣告与梁小平的婚姻无效,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而且,婚姻登记机关颁发此结婚证,是确立被冒名人与非冒名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形式合法的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法院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故分宜法院建议袁小青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瑕疵的结婚登记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予以补正或撤销。遂驳回了袁小青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