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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意外坠桥身亡 雇主仍需承担责任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钟小魏  发布时间:2012-05-10 08:09: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吴某等人各项经济损失250543.80元。

  2011年8月,被告黄某雇请杨某为司机,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1年9月5日凌晨3时许,杨某与黄某同乘由黄某驾驶的货车从昆明运送蔬菜至江西,途径沪昆高速公路时被一小车追尾。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杨某不慎从高速公路高架桥坠桥身亡。事发后,黄某垫付了丧葬费3330元、食宿费3000元,并另行支付了30000元给杨某家属,但对其余损失未予赔偿。故杨某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96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杨某受雇于被告黄某,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双方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特征。受害人与被告黄某一同外出运输货物遭遇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事故时,不慎坠桥身亡,综合受害人的工作特性、事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可以认定受害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黄某作为雇主,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杨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受害人自负30%责任,被告黄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