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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药为名 行诈骗之实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5-07 17:43: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假借合伙买药之名,以高额药品利润为饵,骗被害人拿钱合伙投资,之后卷款而逃的诈骗案。法院以诈骗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上缴国库。

  2011年8月4日被告人丘某伙同他人窜至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分工合作,以找人问路带路为名,伺机寻找作案对象。首先由被告人一同伙自称海南老板,以要到实际不存在的养蛇厂以230元一支的价格大量收购蛇胆川贝液为名,主动与被害人黄某搭讪,要其带路,并许诺以500元的报酬,而后,被告人丘某假装骑车路过,听闻此事,忙说自己认路,便与其同伙将被害人黄某带至一事先踩好点的砖厂附近。此后,被告人丘某与被害人黄某来到砖厂,丘某便假装与另一自称蛇厂老板的同伙聊天,该同伙故意对被害人黄某讲其有大量蛇胆川贝液,每支售价200元,预付十万元,现金交易。此时,被告人丘某便不失时机地将被害人黄某拉至一边,对黄某讲其只有人民币四万元,不如他俩共同合伙,然后将蛇胆川贝液卖给海南老板,如此可赚取可观差价。被害人黄某听信丘某巧言,便叫丘某骑车带她回家拿银行卡,前往银行取了三万元钱,而后又一同前往砖厂,将钱交给在此“等候多时”的蛇厂老板。蛇厂老板接过钱后,对被告人丘某讲打开存放蛇胆川贝液的地方还需要另外一个人的钥匙,要丘某和他一起去拿钥匙,叫被害人黄某在原地等。黄某等了近两个小时仍不见人影,方知自己被骗。

  另查明丘某及其同伙,如法炮制,又在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骗取被害人宗振某人民币一万元,此外,在2011年8月8日骗取被害人宗有某时,被当场识破,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宗有某儿子打成轻伤。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伙同他人诈骗作案二次,共骗得他人人民币四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另外,被告人丘某在2011年8月8日诈骗被害人宗有某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故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