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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首次运用未成年人报告制度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刘素梅  发布时间:2012-05-07 09:26:20 打印 字号: | |
  5月4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是新余市首例运用未成年人报告制度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统一。

  经审理查明,刚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学生被告人小军、小涛窜到本市渝州大桥持刀对过往行人进行抢劫。被告人小军抢劫作案三次;被告人小涛抢劫作案一次。其中,被告人小军有一次抢劫中止,一次抢劫未遂。在依法审理此案过程中,该院刑事庭法官考虑到两被告人年龄小,又是在校学生,在开庭后不久,便对未成年父母及其亲属和其所在的学校进行走访,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成长环境,找出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的原因,并针对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的原因及经历,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及其父母对未成年被告人要多进行法制教育、亲情关怀来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最终该院根据该未成年人的报告,并考虑到两被告人的家庭均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对两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据悉,今后该院少年法庭还将加大对未成年人教育力度,并特邀学校、共青团、妇联、司法局和心理咨询师等有关部门中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