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揽工程抢炸药 触犯刑法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淑燕 发布时间:2012-04-28 08: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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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揽工程,被告人陈某冲进爆破区域强行拿走一包炸药后丢弃。4月24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抢夺爆炸物案件,判决陈某构成抢夺爆炸物罪获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为了强揽业务,于2011年8月22日下午,窜至其村庄旁边的虎踞大道二标段,将工地上施工用风压机电源关掉,并称要到工地上做事。8月23日上午8时许,陈某又窜至该工地,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施工用风压机的皮带剪断。随后,被告人陈某走至该工地上的爆破施工区域,趁旁边无人,将地上一包铵油炸药拿着就走,此时工地上的施工人员胡某、谌某等人告知其拿的是炸药,并劝其不要拿走。陈某不听劝阻,仍将该包炸药抢走,后将炸药丢弃在附近的草丛中。当日中午,陈某打电话告诉哥哥丢弃炸药的位置,后由其哥哥将炸药还回工地,陈某也于9月20日到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
其辩护人辩称,陈某主要目的是为了强揽工程,没有非法占有爆炸物的目的,并且当时陈某并不知道所拿的物品是爆炸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抢夺爆炸物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强揽工程,在明知是施工所用的爆炸物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劝阻,强行将一包铵油炸药(重三公斤)抢走,此事实有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爆炸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