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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赵青杨  发布时间:2012-04-26 10:28: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陈某(男)与胡某(女)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因陈某所在村庄房屋拆迁,二人获安置房屋两套。根据当地拆迁政策,该村男子年满22周岁未婚可获安置房一套,已婚则以家庭为单位获安置房两套。2011年11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对于两套拆迁安置房的分配,二人存在争议。陈某认为只能认定其中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胡某则认为两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对只有一套还是两套安置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只有一套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陈某与胡某即使未结婚,陈某也可因其年满22周岁获安置房一套,所以二人因夫妻关系而获得的安置房只有一套,因此只能认定一套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两套安置房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收益,该二套安置房的获得时间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本案中的两套安置房虽然是二人婚后获得的,但其获得该房是以陈某婚前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为前提的,被拆迁的房屋显然是陈某的婚前财产。如果其不与胡某结婚,其亦可获得一套安置房,而这一套,应视作其婚前财产即被拆迁房屋的转化形式,因此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而另一套安置房,则是因陈某与胡某二人的婚姻带来的拆迁房屋的增值,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