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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被羽毛球拍打伤 三方按比例共担责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淑燕  发布时间:2012-04-26 10:26:51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某小学学生黄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宋某的羽毛球拍打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黄某遂将宋某和该小学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金三万余元。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要求原告黄某和第一被告宋某各承担30%的责任9927.9元,第二被告某小学承担40%责任13537.2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第一被告宋某均为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0年12月10日下午第二节体育课上,原告黄某与第一被告宋某在未经老师同意擅自在学校体育器材室拿出羽毛球拍打羽毛球,当原告下场,第一被告接手后,原告又进入正在打球的球场内,被正在打球的第一被告的球拍打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531元,其伤势经新余正平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

  第一被告辩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第二被告的体育老师无体育教学资格,又未尽到管理责任,自己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辩称,自己属于义务教育学校,所有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且此次体育课教师并未安排打羽毛球,原告所受伤害是第一被告所致,主要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学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上体育课时被正在打羽毛球的第一被告的球拍打伤致十级伤残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第二被告作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教育管理机构,虽有各项教育安全制度,但其教师在上课时看见原告和第一被告等学生未按课堂要求跳绳或踢足球,却擅自在打羽毛球时不对上述学生的行为给予及时、有效的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造成原告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与第一被告作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已具备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在上课时,除应听老师的安排外,还应树立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注意自己行为的适度性,以避免伤及他人,但原告和第一被告却无视老师的安排,于该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