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暴力胁迫承诺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文  发布时间:2012-04-24 08:06:13 打印 字号: | |
  尽管签字承诺,但若是因受暴力和胁迫所为,承诺内容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王建的诉讼请求。

  陈刚委托王建从事居间活动,王建依约促成上诉人所委托事项,陈刚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王建居间报酬,现陈刚尚欠王建居间报酬115000元。陈刚认为其于2011年1月11日出具的承诺书系在王建胁迫下出具的。一审法院认为,王建向陈刚催讨居间报酬,双方发生争执,王建致陈刚轻微伤乙级,公安部门已对王建作出治安处罚,且从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证明陈刚系自愿出具承诺书,故一审法院对陈刚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故判决陈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建居间报酬11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定案证据承诺书有三大疑点:一是承诺书的内容,承诺书将居间的过程详尽的写明,且在承诺书上写了陈刚不守诚信的事实并在承诺书中道歉,这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来说,承诺书只会承诺何时付款,并不会按照对方的语气写承诺书,且落款时间是2011年1月11日(此时间是被打的当天),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承诺书书写的地点是在王建的办公室里;二是在当天写完承诺书之后陈刚还写了将车抵押给王建,在刚写完承诺书还不知是否会按照承诺履行的情况下,就画蛇添足的加了这么一笔,更加显得不符实际;三是陈刚向派出所报了案,说写承诺书的当天王建打了他并逼他写承诺书和抵押书,经鉴定陈刚为轻微伤乙级,并对王建作出罚款500元治安处罚。由此一天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可以印证承诺书应是在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既然承诺书的取得形式不合法,该承诺书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仅凭该承诺书向法院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建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