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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汉代墓三级文物 发财梦未果蹲进班房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4-17 14:55:43 打印 字号: | |
  想靠盗掘古墓发财,结果财没有发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这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还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正如“赔了夫人又折兵”。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掘古墓葬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水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09年7月,被告人袁水生伙同黄小仁、梁庆(均已判刑)等人商议到分宜狮子坑山上盗挖古墓,明确了分工及分成。梁庆出资,开车接送并负责被告人等人的吃住开销,占30%的股份,黄小仁负责提供场地及一起挖掘,占30%的股份,余下的由被告人等人平分。后被告人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狮子坑山上二号古墓进行盗挖,共盗挖了四天,盗得玉壁、瓷杯、黑色釉双系壶、青铜铭文镜碎片等文物。玉壁破碎后,由梁庆分得,其他所盗文物由黄小仁保管。案发后,所盗文物均被依法追缴。经江西省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群,被盗的玉壁、瓷杯为三级文物,黑色釉双系壶为一般文物。

  案发后,被告人袁水生一直负案在逃。2011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水生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既不负责出资,也不负责提供古墓和作案工具,其所占股份较少,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