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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快”、 “巧”、 “调”让财产保全成为 “及时雨”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艾小红  发布时间:2012-04-16 09:21:38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关系到法院的判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为了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既赢了官司,又拿到钱,立案庭积极多措并举做好诉讼保全工作。

  一、突出一个“快”字,让保全成为原告的“及时雨”。立案阶段,只要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庭立即给予保全,对于情况紧急的,法律规定七个工作日审查立案的,立案庭工作人员一个工作日加班也要及时完成。

  二、牢记一个“巧”字,不让被告因为被诉而停产。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立案庭注重巧执法,尽量以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在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及时予以解除保全。

  三、谨记一个“调”字,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保全不是目的,立案庭工作人员在保全过程中,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并在一起债权转让合同中,促成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截止2012年一季度,立案庭受理了的31件一审案件中,有10件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涉及保全标的金额上亿元,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进行。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