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推诿规避执行 能动执行巧促和解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梁晓琴 黎绍文 发布时间:2012-04-13 14: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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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渝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现感人一幕,申请执行人黎某握着执行法官的手,激动地说:“太感谢啦,你们法官真有办法,不到两个月就将17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黎某受雇于第一被告简某在其承包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工地做泥工,约定日工资100元。2010年10月28日15时许,原告黎某在做工时,因脚手架倒塌,致使其左胫腓骨被砖块砸伤。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受伤后,急需资金进行后续治疗,但被告简某拒不赔偿,遂向法院起诉。判决确定第一被告简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姚某本无建设资质却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一被告简某,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第二被告姚某,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简某、姚某、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收到执行案件后,与申请执行人黎某取得联系,了解到黎某急需资金进行后续治疗。承办法官及时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但三被告相互推诿,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赔偿义务。
为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前往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均无任何存款。分别找到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均以无履行能力而要求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相互推诿,拒不履行。承办法官一方面作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一方面不间断对三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同时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均因双方意见差异较大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调查,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有部分工程款未进行结算,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要求其协助将该笔工程款扣留。当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其在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被法院扣留,主动找到承办法官,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黎某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全部赔偿款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