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信任架起的桥梁
——一起意外事故引发的亲情信任危机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易明华 李冰露 发布时间:2012-04-10 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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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农历9月的一天,袁某的丈夫钟某在福建寿宁市一建筑工地务工时不慎从高楼坠下身亡,用工单位为此赔偿了死者钟某76万元,除去一些必要开支后,还剩70万元。经袁某与钟某家人共同协商下,将其中的50万元留给钟某的遗孤一女(3岁)一儿(7个月)。双方为谁监管这笔款项多次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袁某将死者钟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50万元的款项由其监管。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监护;该法第十八条同时还规定,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只有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该案从法律层面上讲,袁某对其婚生儿女享有绝对的监护权利,且儿女的财产由其监管也是第一位的,但法院通过了解,双方的争执不是为了争夺财产,而是系于双方的一种不信任。袁某怀疑钟某父母会将该财产留给死者钟某的哥哥,而死者钟某的父母又担心袁某(现年23岁)再嫁后把财产带到婆家。为了缓解双方的不信任,法官主动与袁某沟通,主动到钟某父母家做工作,用亲情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将50万元的其中30万元款项以小孩名字定期存入银行,用利息抚养小孩。20万元买保险,作为小孩成年的保障。
通过该案,法官的心情很沉重,袁某是不幸的,年轻丧夫;钟某的父母也是不幸的,老年丧子;两未成年的小孩更是不幸的,幼年丧父。更为沉痛的是,一条命换来的钱,由于不信任而伤害了双方的亲情,只有重拾亲情,用信任架起双方心灵的桥梁,问题才得以解决,该案就是有力的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