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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磕碰起争执 丈夫挥刀致妻重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 徐三庆  发布时间:2012-04-06 10:57:03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缘分本不容易,应彼此珍惜,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共同耕耘,在发生磕碰时理性对待,退一步海阔天空,而不是恶语相向,大打出手,以致彼此伤害,造成妻离子散的局面,甚至留下一生的阴影和遗憾。4月5日,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以胡青华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上诉人胡某华,男,1985年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汉族,农民。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上诉人胡某华与被害人林某因夫妻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并打架,上诉人胡某华用菜刀朝被害人林某身上砍,将被害人林某头部、耳朵、肩胛、手指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诉人胡某华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胡某华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没有正确处理,用菜刀将被害人林某砍伤,致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胡某华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由于犯抢劫罪时还未成年,不属累犯。上诉人胡某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林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胡某华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胡某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