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贪小利拉皮条 得不偿失把牢蹲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林小娟  发布时间:2012-04-06 10:54: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介绍卖淫案,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保以介绍卖淫罪作出一审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下旬,曹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将同乡少女程某某、黄某某、张某以玩为名骗至新余,之后引诱、劝说三位少女卖淫。曹某找到被告人陈某保要其帮忙介绍卖淫,被告人陈某保利用自己开按摩店的便利为其联系到了愿意出高价的邱某某。同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保带程某某与邱某某相见后,三人一起到邱某某的住处,陈某保在客厅守候,邱某某发生完性关系后除支付给程某某的嫖资外,另外给被告人陈某保介绍费500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陈某保将程某某送还曹某。2008年6月初,陈某保再次与邱某某联系,并从曹某处引领黄某某与邱某某相见,次日亲自驾驶摩托车自曹某处接走黄某某送往邱某某的住处,在等待时因接到电话得知警察在调查相关案情,害怕被查获而带黄某某提前离开并送至曹某处。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保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二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上诉人陈某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陈某保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陈某保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已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维持一审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保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的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