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吃野味持火铳 六旬老汉进牢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 林小娟 发布时间:2012-04-06 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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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土味、野味自然纯粹,美味可口,但获取土味、野味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否则美味变人生苦味,将追悔莫及!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龚某芽、龚某根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芽、龚某根(案发时61岁)系同村村民。2011年8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龚某芽、龚某根各持一支存放在家里的火铳,驾驶摩托车前往樟树中州打猎。当晚22时许,龚某芽、龚某根在打猎回家途径清宜公路罗坊镇竹山村委路段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龚某芽、龚某根所持火铳为自制火药列猎枪。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龚某芽、龚某根违反枪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两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两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不当,经查,两上诉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各一支,应在三年以下处刑,原判在量刑幅度内对两上诉人处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