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过高 法院调解自愿放弃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万琳 李冰露 发布时间:2012-04-06 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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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高利率民间借贷案,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自愿予以放弃,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小兰在一个月内向原告孙红连支付人民币109300元。
2011年8月10日,被告黄小兰向原告孙红连借款120000元,并立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5%,借期3个月,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约定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从2011年11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六个月以内的基准年利率为6.1%,因此,可保护的利息为按月利率2.03%计算,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通过法官的调解和对法律的解释,原告自愿放弃了高出规定的部分利息,并使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