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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资金本为民 非法挪用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2-03-30 15:47:39 打印 字号: | |
  为了能赚上轻松钱,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先后两次挪用集体征地款共46万元获取好处。近日,渝水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6月3日至2009你那9月27日期间,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挪用山里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20万元,借给水西镇白水塘村的李如宗做生意,并收取6000元的借款利息,被告人刘志平和刘小庆每人分得利息3000元。

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3日期间,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挪用山里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26万元,借给深圳市北林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庄雪江用于生意周转。归还借款后,由徐新坤给被告人刘志平1800元好处费,其中被告人刘小庆分了1300元,余下的由被告人刘志平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次挪用本村小组的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资金共计4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刘志平、刘小庆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