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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瓜被抓不服气 重伤瓜农终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2-03-29 09:36:13 打印 字号: | |
  偷盗他人西瓜本不对,然而却有人对此不但不服气,还重伤瓜农,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打人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新余中院依法审结一件偷瓜者被抓之后不服气还殴打瓜农成重伤的案件,该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3日晚上,被告人曾某、黎某与张某(在逃)等人在分宜镇水北村委下院村小组西瓜田里偷瓜时被发现,张某被在此守瓜的人当场抓获,且挨了打并被罚了200元钱。张某回来后对此事很不服气,意图报复瓜农,遂找到被告人曾某、黎某等人商量。2009年6月25日晚上,张某纠集被告人曾某、黎某及钟某(在逃)、“飞机”(未查明身份)携带直刀等工具从分宜大酒店出发,来到下院村小组的西瓜田里对西瓜和瓜苗进行破坏,在此守瓜的被害人袁某及其妻子胡某发现后欲以制止,被告人黎某伙同张某、钟某便用直刀刀背对被害人袁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曾某则将胡某控制,并将其手电筒抢走,阻止其去村庄叫人救援被害人袁某,被告人黎某及张某、钟某得以继续对袁玉安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袁某重伤甲级。

  案发后,张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袁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四万元。

  该院认为,上诉人黎某、原审被告人曾某为泄愤报复,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袁某的身体健康,致使其重伤甲级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曾某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黎某、原审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于是该院遂做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