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法院“三注重”推进执行和解工作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梁晓琴 发布时间:2012-03-28 08: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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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渝水区人民法院积极贯彻和谐司法理念,在执行中将公平自愿原则贯穿于执行过程的始终,突出三个注重,全力推进执行和解,化解社会矛盾,走出了一条以执行和解促社会和谐的新路子,为渝水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注重理念转变,强化和解力度。引导干警转变执行观念,牢固树立“执行和解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缓和当事人矛盾的最佳途径”的和谐司法理念;加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从维护社会和谐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的高度来重视执行和解工作,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想尽一切办法,促使执行案件的和解。抓住立案之前的执行督促履行程序,以电话督促、信函督促等多种形式,结合减免执行费等政策,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近年来,仅电话方式督促就达1000余件1500多人次;在组织和解的同时,不放松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控制措施,对有能力而不愿意履行的被执行人,告知其法院可采取的征信系统记录、执行曝光等措施促成和解,并使履行方式多样化。如在执行武汉某公司与新余某钢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前期投入比较大,且只是暂时经营不善,若采取停产评估拍卖,不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比较大,而且会影响到当地整体经济的发展,遂多次邀请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允许被执行人继续经营,分期履行,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谅了被执行人,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注重过程监督,做到案结事了。执行中,该院首先明确和解执行案件范围,主要是标的额较小的、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在和解过程中,始终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当事人不同意和解的,不强求当事人进行和解,不为和解结案而拖延执行。和解方案由当事人商定,办案人员运用和解司法审查机制对当事人的和解方案和过程进行审查监督,看和解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存在不合法问题的和解协议不予认可其效力。和解期限尽量控制在法定执行期限即6个月内,当事人经协商无法达成和解及时开始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及时恢复执行,确保案结事了。
注重沟通协调,提升执行质效。采用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方式,通过做思想疏导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对方实际情况,协商达成切合实际的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方案。在和解的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讲清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向申请执行人解释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的有限性,释明和解协议必备要素等,引导双方达成合理解决方案,达到案结事了。同时注重做好执行担保和财产保全工作,尽量保证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确保不使执行和解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时间甚至转移财产的手段。及时督促当事人按协议履行,告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以及逾期申请的处理,提高和解协议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