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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逃亡十六年 更名换姓仍受刑
新余中院第一例限制减刑案件宣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3-27 15:02:35 打印 字号: | |
  3月22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5771.2元。

  “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可亵读,人的道德底线不可触碰。回想十六年的逃亡之路,我资助过贫困学生但不敢留名,因为我有罪;放弃艰苦打拼出的事业却无怨言,因为我有罪;面对庄严的法庭和被害人亲属,我感到十分懊悔和愧疚,因为我有罪……”被告人袁军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时,泪眼婆沙地忏悔自己的罪行。

199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袁军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游戏机店窃得游戏机电脑板12块。经鉴定,被盗电脑板价值共计人民币3884元。

  1995年7月20日晚,被告人袁军伙同毛俊杰(已判)携带绳子等作案工具,伺机对经过踩点的游戏室进行抢劫。次日凌晨2时许,见店里已没有其他顾客,店外也无人路过,店主胡金桂(女,57岁)已睡着,毛俊杰采取暴力手段将店主打晕后,二人又用绳子将其勒死,之后劫走9块电脑板。经鉴定,被害人胡金桂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被抢电脑板价值共计人民币8250元。

  被告人袁军作案后化名“高秋”外逃,并办理了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在河南省罗山县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女。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袁军在河南省罗山县新区新杂志网吧楼下,又盗得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6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袁军像往常一样照看自己的理发店,但他没有想到,在这个苦心经营了十三年的理发店里,结束了十六年的逃亡生活。

  庭审中,被告人袁军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对逃亡十七年中未对父母尽孝而深感愧疚;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亲人和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深感懊悔。作为两岁小孩的父亲,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告诫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早日和家人团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伙同他人杀死被害人,并劫得赃物价值人民币82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袁军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980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袁军具有自首情节,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判处的第一例限制减刑案件。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