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职务侵占惹牢狱之灾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华兵 发布时间:2012-03-26 09:36:3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市人彭大荣,原系新华公司钢绞线厂的员工。不甘过普通职工生活的他,为谋取钱财,不惜触犯法律,利用职务之便,虚签入库单据,侵占公司货物进行销售。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彭大荣有期徒刑五年。
2008年7月10日,被告人彭大荣与同案人唐志芳(中新物流公司司机、已判决)合谋,由被告人彭大荣虚签南昌港务公司盘元入库单,唐志芳将其负责从南昌港运往新华公司钢绞线厂的一车13mm盘元(沙钢生产、共计19捆、重46.929吨),运至新余市袁河金属制品厂内卸货,准备以每吨6700元的价格卖掉。由于新余市袁河金属制品厂法人廖华太、厂长李永华要求出具该批盘元的发票及质保书而未能成交。同年7月13日,同案人唐志芳又将一捆盘元拉至新余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试产。同年7月14日,新华公司钢绞线厂发现19捆盘元为入库后,询问被告人彭大荣。彭大荣谎称运送该批盘元的车辆坏了,需要修理,唐志芳要求先帮其签好盘元出库单,待车子修好后,再将盘元送回新华钢绞线厂。新华公司钢绞线厂同时将盘元未入库的情况通知了新余市中新物流公司,得知情况后,新余市中新物流公司的娄敏经理马上询问唐志芳,唐志芳谎称是为了干私活,将该批盘元运至袁河金属制品厂暂时存放。当日,中信物流公司就派车将18捆盘元从新余市袁河金属制品厂拉回。并与同年7月15日归还新华公司钢绞线厂。新余市中新物流公司责令唐志芳赔偿一捆已试产的盘元,唐志芳于7月21日赔偿新华公司现金18155元。经鉴定,该19捆盘元价值人民币337888.80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彭大荣与唐志芳合谋后,由被告人彭大荣利用负责登记新华公司钢绞线厂仓库盘元的入库情况的职务之便,虚签入库单据,唐志芳将其负责运输的货物一车共19捆盘元侵占后进行销售,货物价值人民币33788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彭大荣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