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开电伤同事,雇主应担连带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刘雪婷 发布时间:2012-03-21 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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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张东生一直在张青香的煤球厂务工,2010年7月1日张东生在调试皮带时,同事冯根牙启动电源开关,致使他小指被传送带压伤,造成骨折。张东生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近三千元医疗费。后经新余市正平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东生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于是张东生将张青香、冯根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143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东生撤回了对冯根牙的起诉。被告张青香辩称原告受伤是其在调试皮带时冯根牙打开电源开关所致,其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张东生与冯根牙同为被告张青香煤球厂的雇员,原告受伤的后果是冯根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张青香作为煤球厂的所有人,是承担原告受伤赔偿责任的雇主,冯根牙在原告工作时启动电源开关,对原告受伤具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张青香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原告张东生撤回对冯根牙的起诉,根据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都对债权人具有不分份额,不分先后的赔偿责任,故不影响被告张青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对内效果上,被告张青香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法院判令的赔偿数额向冯根牙追偿。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青香赔偿原告张东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288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