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潜逃12年 最终难逃法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达文、宋英 发布时间:2012-03-21 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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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因没有钱用,王有保伙同他人抢劫钱财,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从此过上逃亡的生活,被公关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过12年侥幸的潜逃生活,王某最终还是被抓获,难逃法网。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有保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时间还须追溯到1999年1月初,被告人王有保与李有根、周小荣、范腾生(该三人均已判刑)商议到分宜至安福公路上抢劫。同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等四人坐中巴车从新余河下镇至分宜山塘下下车,后又搭乘一货车窜至安福地界,见被害人肖某(吉安某酒厂业务员)乘坐的由司机肖某某驾驶的货车,从安福方向驶往分宜,遂拦下该车要求“搭车”,被害人肖某以人多坐不下为由拒绝被告人等四人搭车。被告人等四人便又搭乘从安福方向开来的一辆卧铺车,并在分宜新祉加油站下车。下午16时许,被告人等四人见被害人肖某乘坐的货车从分宜方面驶来,遂强行将车拦下。被告人王有保与李有根将司机扯下车,范腾生与周小荣便对被害人肖某说“借”点钱用,被害人肖某不肯。被告人等人遂对被害人肖某进行威胁和殴打,并抢走被害人肖某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金戒指一枚和诺基亚5110手机一部及司机肖某某的摩托罗拉数字BP机一只,随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0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有保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0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