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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3-16 16:10: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切实把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项工作纳入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全院审判管理与监督水平,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九重

  副组长:罗长义、郑 军

  成 员:宋小琴、欧阳清华、谢斐文、欧阳浩、丁绍华、廖海根、张火平。

  二、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审判流程信息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互相制约的管理制度。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情况;立案庭、研究室、办公室、技术处、监察室、政治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全院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审监庭为本院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院案件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审监庭:负责对全院各类案件审判流程中的每一环节的信息录入情况进行监督,对全院各类案件的审限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及时录入信息、录入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录入法律文书的案件,不严格执行审限的案件,没有录音录像光盘附卷的案件,作出警示或通报。通报情况报送监察室、政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立案庭:负责做好案件立案的各项基础工作,对流转案件要层层把关,避免出现重复编号、重复录入、案件移转错误、移转案件不录入以及移送案件不一并移送信息表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补救。

  研究室:  负责通过司法统计报结汇总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按规定准确、及时向上级法院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虚报、漏报、错报或出现重大失误的,及时予以通报。通报情况报送政治部。

  办公室:负责对归档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案件录入信息与卷宗内容不符、信息录入不完整或没有录入法律文书的案件不予归档,并对逾期归档的案件定期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报送政治部。

  技术处:负责对全院计算机应用问题提供技术保障,并及时、有效地处理网络运行各阶段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对案件不能录入等问题,应集中予以解决,遇系统出现不能自行处理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高级法院技术主管部门报告。

  监察室 : 负责对各职能部门上报的违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违反《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提出予以通报、政纪处分等处罚意见报政治部。

  政治部:根据各职能部门的通报情况,负责对全院各审判、执行部门的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三、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具体规则

  (一)各部门对各类案件信息的输入应与案件审理过程同步进行。

  (二)案件承办人应按照“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软件运行的操作要求,准确、及时、规范、完整的输入各类案件信息。

  (三)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审理或处理的各类案件,都必须将相关案件信息逐项及时的输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没有的项目填写“无”,最后录入法律文书。

  (四)如在录入过程中录错案件信息需要更改,由经办人写出申请,业务庭负责人批准,技术处负责人签字后交网络管理员在后台更改。如需修改审限或超出业务庭权限的修改需报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录入信息,《修改申请单》网络管理员要存档备查。 

  (五)网络用户按照各自权限和标识使用网络中的计算机信息,不得将本人的计算机密码告诉、泄露给他人,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的标识和口令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或查阅信息。

  (六)有权限的网络用户不得擅自将自己权限内的信息提供给无权限用户。

  (七)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如发现本系统出现非本部门案件,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应及时与技术处联系,由其统一负责处理。

  (八)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遇有人员增减、工作变动影响案件信息录入工作时,应及时主动与技术处联系,妥善解决。

  四、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工作程序

  (一)立案登记

  立案庭应设专人负责案件编号,并对挂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将案件信息准确、及时、规范、完整地输入计算机“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打印信息表随案件转移。

  (二)案件流转 

  立案庭完成案件登记后,对撤诉、和解等所有案件可做结案。业务庭内勤在接收立案庭转移案件时应进行审查,并核对每月收案情况,确保计算机所收案与信息表数量一致,发现有信息没有案件、有案件没有信息、立案庭应当录入的信息没有录入以及不是本庭案件的,应及时与技术处联系解决,严禁自行退案。

  (三)审判流程管理

  承办人对案件及时完成的每个环节都应于当日将审理的进度以及审判后的法律文书等信息进行登录。

  (四)案件报结

  1、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结、并确保案件信息录入完整、真实、准确后,方可报结。

  2、结案日期以各审判组织对案件处理形成决议之日为准。

  3、中止审理的案件不作结案处理。

  4、各庭应指定专人对本庭结案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报结。报结数据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五)案件归档

  办公室档案部门对案件进行归档时,对归档案件录入信息及是否重号、缺号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卷宗材料或录入信息不全、法律文书没有录入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令其补录,否则不予归档。对发现重号、缺号案件及时向立案庭、监察室、政治部反馈。

  五、庭审录音录像规定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全部安排在科技法庭(第一、第五审判庭)开庭,书记员在开庭前要打开科技法庭的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及时通知技术处刻录光盘。

  (二)技术处应在案件庭审结束后的15日之内将光盘制作完毕并移交业务庭。

   六、其他规定

  (一)政治部对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考核以各庭案件信息录入和文书录入情况为依据,案件已审结但未录入结案信息的,考核时一律视为未结案件,案件虽在审限内审结,但信息反映为超审限的,考核时一律视为超审限案件。

  (二)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中发生的争议由相关部门领导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新余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