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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2-02-23 10:20:1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2月13日中午,一位老人手捧锦旗走进分宜县法院,锦旗上“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几个大字深深映入大家的眼帘,老人神情激动地说:“我大把年纪了,我们一家人能再和和睦睦住一起,真是多亏了分宜县法院的法官啊……”

  事情还得从2011年9月说起,老人名叫刘桂枝,2011年9月,因与儿子张永福发生财产所有权纠纷诉至法院,后经分宜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永福支付刘桂枝老人土地征收补偿费5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永福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无奈之下,老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局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永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可是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十分抗拒,还以老人与其一起生活、相关生活费用由其承担为由拒绝履行判决,并表示如果执行判决,就不再负责老人的生活起居及治病等费用。

  一方是母亲,一方是儿子,骨肉相连,血浓于水,本应是共享天伦之乐的时候,缘何会为了几万元的补偿款而大打出手,对簿公堂?莫非另有隐情?为了找到执行案件的突破口,执行局法官来到老人所在的村组。从村组干部那儿,法官了解到老人刘桂枝并不是被执行人张永福的亲生母亲,但是她与张永福父亲结婚后一直共同抚养其成人,至今双方仍共同生活。刘桂枝一直疾病缠身,她害怕久病床前无孝子,于是这几万元的补偿款成了自己最后的一点寄托;而张永福因为与刘桂枝并不具有血缘关系,补偿款也是根据家庭人员关系分得,而且他还一直照顾刘桂枝的生活,并承担了她的医药费用,所以补偿款不应该再分给她。

  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及以后的共同生活、赡养等问题,法官深知,如果强行执行判决,必定会给双方脆弱的亲情造成更深的裂痕,以致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被执行人的抵抗情绪、减少影响,执行局法官先后四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亲属及所在村、组的负责人等一起协调做工作,从“法律”到“人情事理”一一分析、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几番努力,被执行人张永福终被感化,主动履行了判决,一场旷日持久的家庭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不仅是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工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