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不知合同签订 表见代理责任照担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匡晖 发布时间:2012-02-23 1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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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跨省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苏某泵业有限公司同意以四万六千元收购原告峡江县某铁矿厂的两台水泵,由原告将该两台水泵运送至被告。
2009年原告与自称被告代理人并持有被告合同公章的曹某签订购置某工业水泵合同。水泵交付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保障原告正常生产。原告与曹某进行交涉,曹某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出具《售后服务保证书》,承诺保修、更换,并由宋某进行担保。后曹某与被告均未履行保证书中的承诺,故原告向宋某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某泵业有限公司及宋某连带返还原告水泵款八万余元,违约金二万元。江苏某泵业有限公司称其并不知原告与曹某签订的水泵购置合同,曹某于该合同签订前已被其辞退,合同签订时并非其业务员,该合同应属无效,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曹某持有被告的合同公章,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并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应属有效。最终被告同意以收购的方式退回水泵,法院作出调解书,分属二省的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