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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建立自身的征信系统以建立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2-02-23 09:51:32 打印 字号: | |
  一、我国社会公众信用度及征信系统的现状。

  当前,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的不良文化已经形成。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不良文化的真实写照。规避执行之所以能大行其道,除了行为人自身道德水准低下、诚信观念缺失、法治意识淡薄外,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给不良动机者留下了规避空间。 在一些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及执行威慑机制的国家,丧失信用将得不偿失。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了健全的社会诚信机制可以无需法律;而一个社会虽有法律但如果缺乏诚信基础,市场经济仍旧难以健康运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整个社会逐渐觉察到诚信的缺失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要求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其核心就是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目前这个体系包括以下三类机构:第一类是私营的征信公司;第二类是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第三类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系统建设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上述征信机构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征信系统对银行信贷信息的覆盖面最为广泛,在征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和主导地位。据了解,截至2011年7月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7.9亿自然人和179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但是笔者从实际工作中了解到,该征信系统在运作中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第一,其非银行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除了来自于金融机构以外,还有很多来自于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环保、公积金管理中心、质监局等政府部门,这些政府部门信息分散且没有建立信息公开及共享机制。据X市人民银行具体负责征信信息采集的人员透露,除个别单位利用信息导入等在线方式外,大部分信息采集均要以报表的方式报送。如人民银行采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时,均要人民法院每月报送报表,手续繁琐、容易出错,而且报送信息不全面。

  第二,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太窄。其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用于减少信贷风险和风险评估费用,以及加强其自身监管,服务于货币政策,而较少应用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或业务单位,即使是信息提供的单位部门也不能查询使用。由于对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及时发现,一些政府部门或业务单位不能及时对其规制,诸如限制出境、限制注册公司、限制购买住房等等,因此该征信系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难以形成健全的诚信机制。

  因此,目前的征信系统在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方面发挥作用甚微,法院仍存在财产调查难和强制执行难。

  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法院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诚然,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是生效裁判被自动履行,而非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不过是实现正常状态的工具。强制执行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执行震慑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使强制执行成为不必要;而不是通过强制执行直接实现债权。

除了强制执行的震慑力之外,更需要有一种机制,能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威慑机制就是一种通过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从而使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机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一种机制。

  所谓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就是结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法院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就是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和代价,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立是个长期的综合工程,既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全社会积极参与。

  三、法院系统应该整合征信信息,建立征信系统。

  当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该系统是信息收录最广泛、也较为完善的征信系统。但是该征信系统主要用于各商业银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限制贷款。诚然,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主要服务于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那么作为执行机关的法院,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威慑以解决执行难,就应该有自己的征信系统。

  该征信系统应该与工商、银行、房管、车管、公安等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威慑(具体外延不限于列举)的部门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实现信息共享。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建立并自2007年1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了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但是该系统却未发挥执行威慑的作用,原因在于未整合其他部门的信息。如何与其他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共享?笔者认为广东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该方面做得较好。作为该指挥中心查控核心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共规划建设16个子系统,现已建成银行开户、户籍、车辆、社保、婚姻、工商、征信、组织机构代码、手机通话位置9个子系统,基本建成银行存款、土地、房产3个子系统。由于该指挥中心实现了对其他征信信息的使用。执行法官只要轻点鼠标,足不出户就能第一时间洞察“老赖”行踪,被执行人有多少车子、房子尽在掌握。

此外,要实现执行威慑,还必须反过来,让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被社会各威慑部门充分利用,只要被执行人有案件未履行,有关部门拒绝办理该被执行人贷款、财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业务,让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生存发展空间,迫使其偿还债务。通过这些威慑部门与法院相互配合,形成全社会“围剿执行难”。

  要实现以上目标,存在的困难主要有: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力度还不够;有关威慑部门可能因为没有利益关系而不愿配合;各项软件、硬件的配备和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要解决以上问题,建议:一是要实现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二是将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对执行威慑机制建立及其工作流程、执行威慑信息提供及使用者的权力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