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运作费炒股 骗人钱财获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发布时间:2012-02-22 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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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大学本科文化的敖某,在履约中,将运作费投入股市,亏损后,竟虚构事实骗人钱财。近日,新余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敖某与被害人杨某等人商定共同开发铁矿,由杨某等人出资成立公司,被告人敖某负责运作。当年国庆期间,杨某将运作费170万元送至被告人敖某家中,不久,被告人敖某先后四次将17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此后,杨某继续支付了30万元运作费给被告人敖某。因炒股亏损严重,被告人敖某为使杨某相信其在继续运作,便隐瞒炒股真相,在履约过程中变造材料,虚构事实,分别于2008年2月、11月继续骗取杨某27万元、25万元。
被告人敖某收取被害人杨某的运作费共计人民币252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炒股、购车和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敖某已退还杨某1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变造材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被告人归案后已退还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敖某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