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疑妻子有“外遇” 纵火烧毁自家房屋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2-02-15 0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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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7日晚20时许,分宜县城沁湖丽园小区发生一起火灾。火灾的起因是一名男子怀疑自己的妻子有外遇,为阻止妻子与“男友”交往,便放火烧了自己家,闹出悲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小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梁小辉与潘某系夫妻关系,感情一直不和。2011年5月1日,夫妻二人承租了分宜县城沁湖丽园小区5栋2单元402室(分宜县居民廉租住房)居住。8月25日中午,被告人因怀疑潘某有“外遇”而对基进行殴打。次日晚上,被告人为阻止潘某与“男友”交往,但在卧室放火,后被潘某扑灭。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又为此事与潘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趁潘某不在家时,使用打火机将一塑料袋点燃并扔向房间客厅的沙发上,引起火灾。尔后,被告人离开家门。在楼下时,被告人碰到潘某,便告知潘某自己在家放了火。于是,潘某上楼扑灭但未果,便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后大火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造成家中电器、家具等物品被烧毁,小区楼梯间、墙体等被熏黑。同时,还造成小区其他单元的邻居恐慌。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小辉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遂产生放火之念,并在其租房内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矛盾引上进心,被告人所采取的解决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其放火的目的不是针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主动上对危害公共安全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心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都表示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