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水库玩耍不幸丧命 水库方没有过错无须担责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2-01-19 08: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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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天游泳是孩子们最喜爱的运动,但不看场地、不顾警示,冒然下水,不幸也许就会发生。2012年1月1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旷某、刘某的诉讼请求,某县水务局和某水利建设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7月1日,正值暑假,陈宇、旷蒙、韩超(均为化名)等七位同学相约到离县城不远的一座水库游玩。起初,他们坐在水库岸边的草地上玩,后来。陈宇说想下水试试水有多深,如果浅的话就下去玩。为试探水的深浅,陈宇、旷蒙、韩超三人手拉着手,陈宇走在最前面,在下到水库已蓄水的水泥斜坡后,旷蒙脚打滑,把旷蒙、韩超拉入水中,陈宇、旷蒙溺水身亡,韩超获救。后旷蒙的父母旷某、刘某以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危险防范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水务局和某水利建设公司赔偿35万余元。
法院查明,旷蒙于1997年2月13日出生,生前系初一学生;涉案水库在事发前已在水库各路口及周围共设置了五块警示牌,内容包括水深约18米、禁止戏水、游泳、违者责任自负等。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由于涉案水库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对水务局显然不能设置与其他收费性游泳娱乐场所同等的义务,水务局为防止溺水等危险事故的发生,在水库周边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入库戏水、游泳等,应当认为其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水利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对水库进行施工且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二者在旷蒙的溺水死亡事故中均不存在过错,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