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盗杉木 被判入狱悔莫及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2-01-06 1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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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盗窃杉木上诉案,作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裁定,即对被告人张某、李某、袁某、李某某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
2010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李某、袁某、李某某四人商量去分宜县某林场偷停靠在码头一艘船上的杉木。四人先后来到码头,李某、袁某上船后将杉木扔到水里,李某某将水里的杉木搬上事先准备好的筏子并固定起来,此后,李某某嫌太累又太慢,建议将整艘杉木船开走卸几个立方后再开回来,其余三人同意。当四被告人将杉木船开到一桥底搬运杉木时,被林场护林队员发现,四人仓皇逃离现场并将已经搬运至筏子上的杉木丢在湖里。次日,护林队员将水中的杉木打捞上岸,经检尺数量为5.318立方米,赃物价值人民币5052.1元。
二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5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四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