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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妥善调处江西燕京啤酒公司与分宜县政府土地出让合同案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尧昌 熊剑  发布时间:2012-01-05 10:11:08 打印 字号: | |
  元旦前夕,市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件,化解了江西燕京啤酒公司与分宜县政府因土地出让而引起的纠纷,并促成2.86亿元投资额落户分宜县,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弹奏出解决纠纷、引进投资、盘活资产的三重奏。

  2001年12月,通过招商引资,分宜县政府与上市公司燕京啤酒集团所属江西燕京啤酒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协议,约定由后者收购濒临倒闭的原国有企业新余市啤酒厂。为鼓励其做大做强该企业,壮大地方经济 ,县政府承诺另配给两块工业用地。在历经两三年的苦心经营后,该啤酒厂经营形式不见好转并急速滑致停产状态。啤酒厂呈如此状况已经有违当初国企改制、招商引资的预期目的,政府给与的优惠政策已失去原有的意义,双方为兑现合同的承诺产生争议。双方经过较长时间的磋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去年2月,江西燕京啤酒公司遂一纸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并开庭后,法院办案人员并未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多次深入企业现场,与双方共寻和解之策。根据政府要求,法院先是建议企业恢复生产或转产,搞活企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原告的上级决策部门经审慎考虑,无意复产或转产,但表示愿通过其他途径或渠道引入相关工业企业确立新的工业项目,收购相关资产,进而为自身资产寻找出路,也为县域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柳暗花明,在此过程中法院力促此方案实施,为配合有关谈判,法院未急于判决了事,为争取最佳处理效果,给双方当事人有效协调提供足够时间和空间,决定适当延长审限。在此期间,县政府与燕京啤酒公司经过反复协商,终于达成相关协议,由燕京啤酒公司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及资产给江西三余实业有限公司,由三余公司同时引进污水处理设备和建筑材料建设项目。双方达成和解意愿后,原告燕京啤酒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诉讼最优处理方式达到了有效解决县政府与燕京啤酒公司之间纠纷的法律效果,也壮大了民营资本投资,盘活了原国有资产,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