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新余中院成功化解一起重点执行信访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庆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2-01-04 09:22:32 打印 字号: | |
  12月29日下午,在新余中院调解室,在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下,一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还款协议,并握手言和。至此,刘某某、陈某某申请执行新余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解决。

  刘某某、陈某某与新余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新余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刘某某、陈某某人民币600万元,同时赔偿利息损失132万元,后又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院维持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刘某某、陈某某向新余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新余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仅有一块土地,但因为没有建设规划,而难以处置。申请人及其他权利人对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该块土地和法院不能执行股东个人财产不理解,导致情绪非常激烈,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另一方面,被执行人也极力反对对其所有的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多次写信到市委、市政府和执行法院表明态度。

  新余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要求新余中院妥善处理,切实化解当事人纷争。新余中院执行人员在矛盾面前没有回避,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要保护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保证被执行人的长期生存和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执行人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但没有结果。同时,执行人员也从未停止过财产调查。

  经执行人员多次耐心劝导,被执行人同意转让部分股权,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12月29日,执行人员又召集双方进行和解。起初,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让步,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在年前全部付清本金,明年4月份付清全部利息,而被执行人表示没有能力,只能在年前付清300万本金,明年4月份付清本金,7月份前付清利息。在执行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由被执行人在元月18日前付清350万本金,其余本金4月份付清,利息7月份付清。被执行人还表示,如果明年有更多的钱,还要提前付清利息,希望申请人届时能考虑减少部分利息。至此,双方当事人终于心平气和,剑拔弩张的紧张气氛也瞬间消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庆 黄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