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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妥善调处四起涉案标的额总计达1.6亿余元的重大票据纠纷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惠君 邹斯洁  发布时间:2011-12-29 09:15:59 打印 字号: | |
  12月27日,市法院灵活有效运用司法手段,成功调处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告浙江裕顺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告杭州百工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告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四起涉案标的总计达1.6亿余元的票据纠纷案件,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又有效的维护了我市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今年4月,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分别与被告浙江裕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百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银行汇票承兑协议及敞口授信协议,约定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上述四被告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四被告依约及时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进行票据款本息结算。上海宽隆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为上述四被告提供了抵押担保,另有八家公司及十位个人分别为上述四被告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浙江裕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百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未依约及时与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进行票据款结算,至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共为被告浙江裕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百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垫付承兑汇票款本息达1.6亿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于12月5日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裕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百工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安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相关提供担保的公司及个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担心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十分着急,向市法院申请快速立案,快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收案后,考虑到今年以来浙江等地大批企业主外逃逃避债务的实际情况,从积极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市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加班加点迅速完成立案手续,制作保全裁定书并立即前往被告所在地上海、杭州、东阳等地进行财产保全,其后,及时组织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积极有效的调解工作,迅速促成案件当事人于1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12月31日前全部还本付息并提供房产抵押,至此,四起标的额总计达1.6亿余元、涉案当事人众多的票据纠纷案件在17个工作日内便得到妥善解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