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备案登记,承租人能否以登记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熊剑 发布时间:2011-12-13 0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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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赵某自有房屋一套,对外售价50万,秦某询问后,提出租房的想法。双方签订了3年的租赁合同,2009年周某欲购买此房,遂与赵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约定价款为52万。双方为了避税,向房产交易中心备案时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约定价款为32万,周某和赵某按32万元的缴纳交易各种税费。秦某得知后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以32万元购买此房屋,与赵某遂起纠纷,诉至法院。
【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秦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虽然32万元为虚假登记价格,但其是房产交易中心确定的价格,具有公示效力,是办理房产证和缴纳各种税费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秦某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32万元是虚假的交易价格,故秦某要求以该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质量、数量、价格等与真实的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协议的目的。据此,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认定主张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依据。
赵某实际上是以52万元而非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周某,秦某以在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虚假交易价格32万元来主张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显然是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要件。即便是赵某没有提前通知秦某,秦某也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因此,除非秦某愿意以52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