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非法买卖“鱼雷”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12-09 15:20:48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不是什么钱都可以赚,不是任何物品都能随意来进行买卖,杨桥新楼村的黄春花虽持有他人爆竹经营许可证,却进了两种规格的“鱼雷”各一箱来销售,其中以每枚3元钱的价格销售25枚大号“鱼雷”给杨桥镇水头村的袁西牙,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鱼雷”根据相关法规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系市场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品。日前,分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春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袁西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黄春花借用黄某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杨桥镇街上经营烟花爆竹。2011年2月,被告人黄春花在未取得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湖南浏阳大瑶中国花炮大市场购买了两种规格的“鱼雷”各一箱(一百余枚)。回来后擅自将这些“鱼雷”放在自己的精品店内以每枚3元钱的价格销售,其中25枚大号“鱼雷”卖给被告人袁西牙。被告人袁西牙在未取得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鱼雷”放在杨桥集镇的李润香副食批发部内,以每枚5元钱的价格销售,其中4枚大号“鱼雷”卖给黄海兵(另案处理)。2011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黄海兵带着一枚“鱼雷”,来到黄小华、黄罗十等人开设的赌场后面,点燃 “鱼雷”丢进赌场内,“鱼雷”爆炸致使黄于莲、黄佳豪等多人受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西牙的店内收缴了8枚大号“鱼雷”,在被告人黄春花的店内收缴了52枚大号“鱼雷”和43枚小号“鱼雷”。 被收缴的“鱼雷”经鉴定为自制爆炸装置,具有爆炸性能。被告人袁西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春花患有胆囊结石并胆囊炎。被告人袁西牙2011年7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左腿骨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春花、袁西牙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和销售爆炸物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袁西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因经营烟花爆竹而买卖“鱼雷”,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