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谋发展 化干戈为玉帛
——新余中院促成一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长期合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庆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1-11-29 08: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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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2日,申请人江西省分宜县驱动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宜驱动)与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重工)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宜春重工在当场支付100万元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更令人惊喜的是,双方还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今后宜春重工将长期向分宜驱动采购其生产的零部件。至此,昔日对立的双方在新余中院执行法官的努力调和下,这一刻竟成了长期合作的生意伙伴。
2008年,分宜驱动诉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分宜驱动19575178.56元。分宜驱动于2009年11月16日向新余中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有效资产全部被其他法院查封,案件难以执行。执行人员经过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宜春市所有工程机械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以及江西特种汽车有限公司97.5%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通过宜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转让移交给了浙江某投资公司设立的宜春重工有限公司。因此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宜春重工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2011年7月19日,执行人员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有限公司的9个银行账户,考虑到该公司正在搬迁厂房、扩大生产,为了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未对其实施扣划,同时继续做其思想工作。2011年7月20日宜春重工与分宜驱动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宜春重工同意并当场给付分宜驱动50万元,然后再签订长期还款协议,由于个别条款未协商一致,在被执行人支付50万元后还款协议并未达成。11月22日,执行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在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当事人不仅未产生对立情绪,反倒洽谈起生意合作来,最后,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宜春重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85%分期分批还款,并当场偿还10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握手言和的双方当事人还达成了长期的合作协议。
这起案件是新余中院执行部门在开展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企业谋发展工作的一个缩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企业能正常生产经营,新余中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双方当事人共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能动司法、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大局的作法还得到了新余市委政法委的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