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醉酒出具欠条 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11-24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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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陈银根支付原告张火根工程款5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合计65000元,驳回原告张火根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陈银根的反诉请求。
原告诉称及反诉辩称,原告承揽被告承接的新余市某厂房模板工程,双方结算,被告于2009年1月24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原告工程款55000元,约定当年年底付清,且被告在该欠条中还承诺,被告所欠李某的材料款25000元,由原告垫付5000元,钱已付,故总共欠6万元,被告承诺在2009年底付清,未付将承担违约金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被告还钱,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万元,违约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5214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货款、法院执行费、人工费计63980元的诉请,该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被告辩称及反诉称,原告并不是向被告承揽模板工程,而是被告将部分模板工程全价分包给原告承建,被告承建的模板工程至今未与发包方结算,被告虽出具给原告欠条,是醉酒时所为,不具真实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间,原告在承建该模板工程时需购买模板,因原告资金紧张,原告便要求被告为原告在李某店赊购模板担保,因原告未按时给付模板款,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为此被告承担了保证义务,为原告支付63980元,故要求原告支付该款给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建并欠原告工程款5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5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且被告违约,应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被告辩称其因醉酒出具欠条,证据不足;被告未提交其为原告支付63980元的证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