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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寻衅滋事 不思悔改终“二进宫”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11-24 10:34:07 打印 字号: | |
  11月2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万奇、周武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二年零两个月和一年零两个月。

  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万奇在新余市某售楼部门口,碰到被害人彭某,以彭某未给其工程做为由,用砖头砸了一下彭某。4月26日,被告人万奇因为没有承包到某工程,向被害人彭某强要2万元被拒绝后,心怀不满,纠集被告人周武和其他三人到某小区建筑工地,令正在作业的民工停工,并令被害人彭某要民工停工,被彭某拒绝,万奇纠集的人便对被害人彭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5月10日上午,万奇为强揽工程,纠集被告人周武和前述三人到新余市某建筑工地阻止民工施工,万奇还对被害人肖某实施殴打,使得施工停止一小时,经鉴定,肖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丙级。下午,万奇又纠集周武等多人到另一个工地,阻止正在进行手工、机械施工作业的民工施工,造成工地大面积停工一小时左右。

  期间,万奇先后多次以殴打、威胁、阻工等方式,向被害人彭某索要二万现金,被害人彭某无奈便交待会计和万奇协商,后会计同意给被告人万奇5000元。遭到万奇拒绝,后万奇又带人到工地阻止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奇、周武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阻止工地施工,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万奇起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且被告人万奇曾因为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武起了次要作用,系案中从犯,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