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 采挖煤矸石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11-22 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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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露天开采煤矸石,非法占用农用地,在自己获得收益的同时却使林地遭到严重破坏。2011年11月1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付珍珠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启华罚金1.5万元。
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与分宜县分宜镇收村村的村民张细莲等5人达成协议,约定张细莲等5户人家将自家承包的“新山里”山场共计15亩的林地,以人民币5万元出租给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租赁该15亩林地后,未经林业、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用挖掘机在该林地上进行煤矸石开采,致使该宗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经分宜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非法占用林地12.3亩。
案发后,分宜县森林公安局扣缴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各人民币20000元非法所得。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周启华主动到分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进行煤矸石采挖,造成12.3亩林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付珍珠在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煤矸石采挖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启华在非法占用林地进行煤矸石采挖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启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珍珠、周启华能缴纳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珍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启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