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100元大打出手 判处管制赔两万五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11-22 16:10:05 打印 字号: | |
  因他人不同意支付定损评估费100元,便大打出手终被判处管制并罚两万五。11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廖适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廖适中和被害人郭某在渝水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要求被告人廖适中和被害人郭某到新余市康居路某摩托修理厂去拿一份维修评估书。在摩托修理厂内,郭某要求被告人廖适中支付其摩托车的定损评估费100元,被告人廖适中不肯,随后发生争吵,被告人廖适中用拳头将被害人郭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告人廖适中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适中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的身体,致其轻伤甲级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廖适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郭某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