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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酒遭拒引嫉恨 大打出手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11-18 11:04:30 打印 字号: | |
  2011年11月1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十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6年4月26日晚,被告人黄十根与姚某、顾某、郭某(均已判刑)、胡某、黄某等人在新余市新钢某夜宵摊吃夜宵,被害人张某与林某、段某、刘某也在邻座吃夜宵。后胡某到邻座敬酒,回来后被告人黄十根、姚某、顾某、郭某敬胡某的酒,胡某没喝,引起被告人黄十根等人的不满,于是由被告人黄十根提议,姚某、顾某、郭某同意要打张某等人,在张某起身离开时,被告人黄十根等将张某围住,用拳脚、砖头将张某打到在地。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

  2010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十根到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投案自首。后被告人黄十根主动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温某贩卖毒品案和胡某盗窃、何宜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黄十根赔偿给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十根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矛盾,故意伤害其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重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黄十根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黄十根具有立功表现,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黄十根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