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如实申报财产 法院罚款以示惩罚
——新余中院对一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予以罚款处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1-11-14 15: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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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上午,新余中院向被执行人新余某医院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新余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由来是某医院于2004年6月2日与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医疗机械设备,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某医院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某公司货款2540000元。某公司向新余中院起诉,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某医院限期内支付该公司货款2540000元。某医院未在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某公司向新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移送至执行局后,执行人员于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某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则应该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某医院一直未履行义务,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也仅报告了三套机器设备。执行人员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三个银行账户,并查询到其中两个账户中有40余万元存款,在对该存款扣划后,决定对被执行人某医院拒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医院罚款30万元,限其2011年11月15日前交纳。